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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会About Us

重庆市开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合会的名称是:重庆开州企业家联合商会 (英文名称Kaizhou District Chongqing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KCCC)。
第二条 本联合会是由重庆开州籍散布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各个企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本联合会的宗旨:
1.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带头执行国家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以德立 会,以会强商。
2. 尊重商人禀性,包容各家短长,坚守道德底线,强化行业自律;维护企业权利,寻找合作契机,聚合行业力量,打造“开商”品牌。
3. 以“立足重庆,繁荣开州、通连全国、着眼未来,”以整合资源、抱团发展,引领企业为当地经济服务。
4.坚持为行业和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本联合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工商联),本联合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联合会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34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七)其他。(利用联合会这一平台,举办各种联谊活动,促进重庆企业和开商人士拓展交际空间、增进了解、增强凝聚力,使企业的发展更具活力;)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规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合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合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联合会,按时交纳会费;
(三)有加入本联合会的意愿;
(四)在本联合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属于本联合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六)诚信守法经营。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合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获得本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享受本联合会提供的关于政策、法律、项目、信息的协调与服务);
(四)对本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联合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联合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接受并完成本联合会交办的任务及事项;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合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工作方针、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选由自荐会员单位推荐相结合并经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联合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会长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联合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签署本联合会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细则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结合本联合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四十三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25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